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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

2021-04-12庞宇培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8期
关键词:审判法官法院

庞宇培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1 应运而生的智慧法院

人工智能目前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其已应用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作为具有中立性和亲历性特征的司法活动表面上与人工智能并无交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法律纠纷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法律纠纷的类型也是复杂多样,这一现象倒逼司法体制改革不得不加快进程[1],不得不应用现代科技来解决问题。以现代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基础,构建一个高效便捷、互联互通的司法工作体系成为可能,建设智慧法院是新时代背景下司法领域的因应之策。

从最开始的各类法律数据库检索,到后来法律服务的提供,再到如今的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等,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已经成为潮流[2]。智慧法院便是顺应这一潮流的产物,其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出发点,以融合司法体制改革与技术发展、信息化司法审判与管理以及全方位智能服务为目标,是依托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的人民法院管理、组织与运行状态。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建设智慧法院方面的积极探索来看,人工智能应用在智慧法院中的具体内容有:在线法律咨询,即通过客服机器人向咨询者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处理法律文书,如庭审语音的文字转化,及时生成判决书等;辅助审理案件,即人工智能通过大量案件的自主学习在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引;预测案件结果,即依托已经公布的司法数据进行分析与学习提出自己的司法判断。

2 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价值

司法领域在新兴科技的快速发展下正在重塑,智慧法院的建设也在全国各级法院逐步推进,已经形成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基本格局。从各级法院的尝试与探索过程与效果中可以发现,人工智能技术在这一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2.1 提高诉讼效率

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问题依然困扰着法院,而人工智能的应用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十分具有优势。首先,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的是人力的解放与效率的提升,一些基础性、琐碎的实务,如文字录入、卷宗整理和快递邮寄等等皆可由人工智能来完成。其次,通过互联网办案系统这一平台,可以实现卷宗的全部电子化,卷宗的审阅工作以及全案证据的审查也可以由人工智能来完成[3]。同时,智能化与在线化的司法审判,意味着法律文书的检索、裁判文书的形成以及审判中证据的分析等都可以在线智能化来完成。前述工作的转变将会很大程度上节约人力资源,从而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和社会影响力比较大的案件,而且人工智能处理工作的速度相对于人力来讲是更高效的,这也将大幅提升诉讼效率。

2.2 预防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一直为人们所诟病,它不仅扰乱司法公正,而且还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然而,在应用人工智能的智慧法院中,司法腐败在诉讼程序中能够得到预防。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人工智能会依靠大量的司法数据为法官筛选同类案件以供参考,另一方面,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及经验法则对人工智能筛选的结果作出判断。如此将类案对比与法官的能动性判断结合起来,能够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起到指引和监督的作用,防止法官的任意审判,预防腐败行为的滋生。作为裁判文书的作出者,法官的品质与素养对审判结果有很大的影响[4],运用人工智能可以在其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从而有效预防司法人员的司法腐败现象。

2.3 保障司法公正

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活动的公平与公正对于当事人、法院乃至整个社会都有重要的影响。人工智能的核心要义是以大数据和算法为基础,进行类案推送、类案检索,确保同案同判,保证司法公正。通过海量的司法大数据以及算法模型,人工智能为法官推送过往同类型的案件,指引法官的司法裁判活动,在此基础上法官再依靠自己的审判经验、法律素养、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如此一来,能够确保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依据严格的规范化指引进行,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判决的任意性,保证司法公正。

3 人工智能背景下我国智慧法院建设面临的挑战

智慧法院的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人工智能的应用也带来了诸多好处,但同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制约着智慧法院的发展,亟待我们解决。因此,我们需要厘清其中的问题与挑战,为智慧法院的建设扫清障碍。

3.1 司法人工智能面临质疑

作为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法院和当事人都对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程序充满质疑与担忧。对于当事人来讲,其希望通过司法程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纠纷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但此时的审判程序似乎已经是算法大数据和法院相加得出的结果,甚至这种算法大数据更容易支配整个司法运行的事态[5]。依据合同约定诉请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借助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可以较为轻松地得出结果,但是,当事人在法庭上所提的一些非理性的请求,如情感上的请求,并不是简单地依靠人工智能就能够去满足的,而是需要有威信、值得信赖的中立者用心倾听并耐心抚慰来消弭[6]。更进一步来讲,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对于借助人工智能系统得出的判决结果心存不满,认为这只是一种冰冷的制式化的运行结果,而非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作出,必然会提请二审或者申请再审,这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严重挑战。对于法院来讲,各种辅助办案的智能系统起到的功能越来越大,不免使得一些法官认为自己被这些人工智能所代替,法院变成了生产判决的工厂,作出判决的过程宛如一套流水线作业,这将是对法官身份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挑战。因此,法官容易对应用智能系统办案产生抵触情绪,这也必将影响建设智慧法院的步伐与效果。

3.2 复合型人才短缺

智慧法院实质上是一个智慧系统,这一系统由各种处理不同业务的子系统组成[7],因此,对于智慧法院的建设不仅要考虑总体效果,还要考虑各个子系统的运行。对于各个系统的设计既要符合建设智慧法院的总体构想,也要保证子系统之间的兼容贯通。作为司法与科技相融合的产物,若想推动智慧法院的建设发展,首先就要求司法人员能够掌握一定的有关人工智能的知识与技术,其次也要求科技人员对司法程序有一定的了解与认知。如果双方沟通不畅、知识信息不对称,最终呈现出来的智能系统势必无法达到预期。人民法院兼具系统使用者和开发参与者的双重身份,因此构建一支兼具司法审判知识与经验和掌握信息技术的人才队伍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放眼我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信息化人才少之又少,既有丰富司法经验又熟悉人工智能的复合型人才极为稀缺[8]。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大多数法院还是依赖与科技公司的合作来进行,但是在合作过程中又存在诸多问题,最为明显的则是双方由于知识上的不通导致的沟通上的不畅,一方面法院工作人员不懂技术,另一方面技术人员不懂法律,双方很难将各自的需求和对方解释清楚。

3.3 司法大数据基础薄弱

以规整程度为标准,大数据有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两类,结构化数据虽然便于收集且规整程度高,但是其占比较低;而非结构化数据的占比较高,而且增速极快,非结构化数据是我们利用大数据的重点。大数据总量与日俱增,同时无价值的垃圾数据也随之增加,而且增速不亚于总体的增长速度,这就造成有效信息少、收集难度大的结果。此时,我们想要的有意义的数据淹没在垃圾数据之中,增加了收集难度,而且很有可能误用错误数据。司法大数据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

在当前大热的背景之下,学界和实务界对司法大数据都赋予较高的期待,但是我们有必要针对司法大数据的薄弱之处进行冷思考。到底什么是作为司法人工智能基础的大数据,只是依靠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就可以让这些数据有效发挥作用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基于理论、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过去对于数据的利用并不充分,也因此错失许多机会。理论上司法大数据的载体和样本包含六大类,具体是司法基本数据、审判流程数据、裁判文书数据、庭审活动数据、执行案件数据、诉讼服务信息[9]。和这一概念相比较,我国目前的司法大数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大数据,由于不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发展和出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司法公开的程度还比较小,这也就导致司法数据的更新滞后。同时,数据缺失和数据自身的缺陷问题在我国也是比较突出的,我国的司法大数据只是浅层次上的大量,这不等同于高质量、准确。

4 推动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应对之策

智慧法院的建设旨在通过法律科技的支撑实现看得见的司法公正、现代化的审判方式和便捷化的诉讼服务,从而推动法治建设进程和司法文明的发展。但是通过前文的论述可知,目前在这一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对于此笔者希望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4.1 正确认识司法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时代已经到来,对其有合理的怀疑能够理解,但是不能固执地排斥,我们应当转变观念用积极的心态迎接其到来,克服对人工智能不必要的恐惧。以历史的角度观察,每一次的技术突破都会在人类社会中引发不同程度的恐慌,这在关系到人类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尤为严重[10],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恐惧也就逐渐减弱,直至再一次的技术突破。近年来,人工智能逐渐走出实验室,走到我们的生活之中,越来越多的事情交到人工智能手中。当然,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也导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变得复杂[11],为人们的生活增加了许多的不确定性,加剧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的担忧。实际上应用于司法领域的人工智能还处于起步阶段,智能化程度并不高,若将过高的期待赋予人工智能也可能造成法治秩序的混乱,甚至造成社会结构的失控[12]。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领域,我们要给予其准确的定位,对其功能与价值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即使未来人工智能的程度有所加强也只是法官审判案件的智能助手,不可能代替法官裁判者的位置,因为经验法则、自由心证等是人工智能无法具备的。司法人员面对人工智能,要正视其积极作用、主动学习,将人工智能技术同司法审判有机结合,用高效、公正的判决消除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担忧。当事人面对人工智能,要收起自己的担心,积极接纳,享受其带来的便捷。

4.2 培养复合型人才

智慧法院的建设是一项系统性、高难度的工程,仅靠法院的一己之力难以完成,目前不仅需要法院与信息技术专家的协调与配合,更需要同时精通法律与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的加持,以此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进程[13]。因此,面对复合型人才短缺的现状,笔者提议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考虑:

首先,加强建设人工智能与法学的交叉学科。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导致学科的划分也不断细化,大多数人往往掌握本学科的知识。但是在实践中,各个领域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加强交叉学科的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是应有之势。目前,我国已开始重视人工智能的教育,而且重视人工智能与其他学科交叉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法律与人工智能的学习与研究也是其中一个重要方向。中国人民大学的未来法治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的人工智能法学院、北京大学的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等已经开始探索法律与人工智能的交叉研究,旨在培养高端的法律人工智能复合型人才,满足未来智慧司法的发展与期待。

其次,推进职业再教育。前文所述完善措施重点在于法律与人工智能的教育与研究,目的在于为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有规模的、长期的输送复合型人才。但是这一措施是一个长效的机制,短时间内难以满足当前建设智慧法院的需求,因此对在职人员开展再教育工作十分必要。可以从法院中选取一部分工作人员接受有关人工智能的教育培训与学习交流,并且为其设定学习任务和考核方案。当然,在职人员的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为了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应当设立适当的激励机制,以此鼓励他们主动学习法律与人工智能的知识。

4.3 完善司法大数据

作为建设智慧法院的基础,司法大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司法大数据不仅可以为法官审判提供支持与参考,而且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指引和预测,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与质量,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当前司法大数据薄弱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从广度与深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方面,进一步拓展司法大数据的广度,利用好有关平台广泛收集司法大数据,而后将其储存。在司法大数据中,并非仅仅包括裁判文书,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既有纸质文件,也有实物证据,还有电子数据,所有的这些都可以按照一定的格式将其信息化,然后输入到人工智能模型之中,从而真正实现这些数据的价值。一系列完整的数据能够再现真实的审判程序,推动法官严格依法审判。

另一方面,进一步挖掘司法大数据的深度。过去对司法数据只是浅层次的分析,只是对其进行简单的分类或汇总,如此是无法厘清审判实效和公平正义等深层次的问题的。当前的司法大数据是在分析、挖掘大量有效数据的基础上,运用人工智能算法得出结论。面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大数据中的大量非结构化信息,除了需要凭借自然语言处理和图像识别技术外,基于司法数据的复杂性和处理技术的局限性,更重要的是依靠人的专业化协助。要想得到准确的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据,就需要人工标注数据。智慧法院不仅是法院的智慧,更是法官的智慧,法官不仅创造数据,还处理与翻译数据,因此,法官的专业化是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重要一步。

5 结语

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法院及人民法院智能化、阳光化运行的全新形态,人工智能的运用为现代化的审判方式和看得见的司法公正注入强大动力。人工智能应用于智慧法院不仅为法院的司法活动提供好助手,也为人民群众接受法律服务提供新平台。只要遵循法治精神,树立正确的认知,顺应司法规律,促进人工智能与法院运行的有机深度结合,构筑起完备的人才支持,安全的网络环境,完善的法治保障和技术保障,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定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高效、便捷、智能的司法服务中感受到每一个案件中的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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