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困境与完善路径
2021-04-12王丽娟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8期
王丽娟 李 毅
(兰州工商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1)
近年来,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呼吁和行动从未停止,人们已然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黄河流域作为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瓶颈,亟须研究并提出解决对策。
1 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现状分析
黄河流域流经多个省份,甘肃省是中国唯一具有三大自然区的省份,位于西北干旱半干旱区、青藏高寒区和东部季风区的交汇地带,在中国“两屏三带”①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中居于重要的生态地位。一直以来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水土保持和山洪沟道治理更是难点问题。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近年来才被人们重视,以前生态环境的污染者只需要承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试行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增加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等,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较之前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污染者不仅需要承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还需要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承担修复责任和修复费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污染后果由群众和政府买单的局面[1]。《改革方案》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政府部门首先启动磋商程序,磋商失败后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因此全国各地都有一部分案件是以磋商方式结案。据查,中国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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