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视野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立
2021-04-12严舒平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3期
严舒平
(信阳农林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2013~2018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总额达64 691.9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超过800亿美元,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82个,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超过5 000亿美元,中国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不断为其他国家发展贡献了顺应历史潮流的中国力量和中国智慧。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总量不断增长、国际往来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随之而来的是日益复杂的经济贸易纠纷,这是中国在实行“走出去”战略中势必会遇到的问题。目前,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中被广泛接受的形式有国际商事法庭、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仲裁等,根据不同的纠纷类型,选择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对于定纷止争、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1 “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构建的价值所在
1.1 是“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合作共商、共享、共建原则的集中体现
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意见》指出,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应当遵循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本着开放与包容的理念,积极倡导熟练掌握国际和国内法法律的专家参与纠纷解决,并充分尊重争端当事方对法律专家的选择,在“一带一路”特色纠纷解决模式中充分体现国际化元素。此外,尝试采取多种替代性手段解决争端,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等,使用非对抗性方式妥善化解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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