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2021-04-12宋晓梅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11期
宋晓梅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人工智能兼具“技术”和“社会”两个属性,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中,两者始终处于互动状态,即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系统需要做出必要的调整,以及时地应对由其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而言,其生成创作或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人工智能利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时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由此造成的大量纠纷,引起了人们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侵权问题的广泛关注。
1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界定
人工智能技术的研究在经过了近几十年的发展后已经取得较多的成果,但关于“人工智能”的概念学术界尚未统一。在对已有文献说进行梳理、对比及总结后,认为人工智能具有以下两个特征:①人工智能是将某种程序或机器进行智能化处理;②人工智能的行为表现与人类智能相似、相同甚至一定程度上能够超越人类的智能。吴汉东教授(2020)认为人工智能是一门关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1]。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指人类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创作出的、能够表达人类思想情感的内容,如腾讯公司的“梦幻写手”软件批量撰写的新闻报道,“安培音乐”编曲的《挣脱》,谷歌人工智能设备“深梦”完成的画作等。在这一创作、生产过程中,人类通常只需要作出简单的指示,有的内容是基于固定的算法或程序而生成的,并不一定都会表达人类的思想和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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