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现状及其问题调查报告
2021-04-12韩芳芳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12期
韩芳芳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1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现状
人工智能正在以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其在逐渐影响人类思想以及思维方式、解放人类双手的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提高自身服务质量、改善人类生活水平。中国古语有云:“欲思其利,必虑其害。”诚然,人工智能在服务人类之际,必定也会给人类的财产、人身带来不同程度的现实性以及潜在性危害,相关案例并不鲜见。比如,2015年德国大众集团的机器人“凶杀案”,以及美国某汽车零部件生产厂员工惨死案;2016年,谷歌路测过程中发生全球首例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以及国内机器人“小胖”伤人案件[1]。这些案件,反映出了新兴科技对于现有法律体系的挑战以及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规制的法律缺位,虽然紧随其后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均在法律以及政策方面给予了积极回应,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期间,随着理论界对人工智能侵权问题的重视以及高质量理论成果的产出,我国政府也将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提上了日程,先后于2016年、2017年分别颁布文件将人工智能发展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水平。然而尽管我国学术界对于人工智能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研究,但是对于人工智能侵权相关救济以及配套社会措施研究较少,至于法律,其对于人工智能侵权的规定可以说处于空白状态,至今只有几项部门规定,且未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应用中已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更没有在某一部专门法中对人工智能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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