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使用意图为视角的商标囤积法律规制
——兼评新《商标法》第4条
2021-04-12陈琪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12期
陈 琪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实行商标注册程序改革,缩短注册周期、降低注册成本,商标注册门槛存在进一步降低的情况。一方面确实使我国商标申请量创下新高,但另一方面,恶意注册行为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注册行为也肆意泛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本次修订在《商标法》第4条中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即要求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就须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使用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助于克服《商标法》在第三次修改后仍存在的“重事后救济,而忽事前预防”问题,实施监管关口前移措施,把守注册申请的第一道关口,从源头规范商标注册,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减少因事后救济产生的救济成本和工作负担;其次,使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回归到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商标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商标使用,修改后的第4条将规制对象定位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注册行为,在实施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强调商标使用的重要性,使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之间的联系得以重新连接,回归商标权本质。
但由于《商标法》并未在其他条款制定与第4条相匹配的具体操作规则,以及最高院出台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定》,也都未针对第4条提供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新出台的《商标法》第4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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