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司法现状研究
2021-04-12陈俞燕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12期
关键词:主体
陈俞燕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1 网络环境中名誉侵权的特点
1.1 主体多样
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其法律主体的范围更加广泛,且更加复杂。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不仅仅是侵权主体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单线行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需要建立在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媒介的基础之上[1]。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一个中间平台,将侵权主体发布的侵权内容展示于该平台,并迅速为众多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特定人所知晓,从而产生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的不利后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名誉侵权过程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辅助作用,因而法律也专门规定了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但是,网络服务供应商仅在权利人通知其采取必要措施而其没有及时做出反应,导致不利后果扩大时与侵权的网络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在网络环境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一个个使用网名、化名的账号主体,而账号所关联的实名主体和真正的侵权主体又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相较于传统侵权主体的直接确定,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的主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1.2 传播迅速
以网络为载体的名誉侵权行为具有成本低、发酵快、传播迅速、等特点[2]。传统名誉侵权的主要途径包括直接言语、报刊、杂志、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剧、广告等,在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上都耗费较高,侵权具有一定的难度。而在互联的时代,信息的传播途径更加多元化,如微博、论坛、微信、贴吧等,信息传播的门槛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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