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域外启示
——以德国《自动驾驶法》体系为例
2021-04-12朱吕茂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12期
朱吕茂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
1 研究背景
自动驾驶汽车又被称为无人驾驶汽车、智能驾驶汽车,能利用激光雷达、监控设备等输入设备将路面复杂的路况包括行人和车辆的信息收集起来,通过行车电脑将数据进行处理,然后对出现的各种人车状况做出反应。相比传统的人工驾驶,自动驾驶技术能有效地提高驾驶效率,减少由于人工失误带来的驾驶事故,提高通行的效率。目前国际通用的自动驾驶标准是由美国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SAE)制定的自动驾驶分级标准,分为L1~L5五个级别。2021年,美国SAE对相关标准进行了修订,将自动驾驶辅助系统明确为L1和L2两个级别,自动驾驶系统明确为L3、L4、L5三个级别。据此标准,目前在我国市面上仅有少部分量产车型符合“自动驾驶”的定义。
2021年是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井喷”的一年,这一年前有传统厂商长安汽车正式发布面向消费者的量产L3级别自动驾驶系统UNI-T车型,长城汽车也在自家SUV推出了L3级别的车型,也有京东物流推出了L4级别自动驾驶低速物流实验汽车,后有新能源企业蔚来汽车、小鹏汽车推出了L3级别自动驾驶车型。但是目前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应用还不够完善,前有谷歌、特斯拉多起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后有小鹏汽车的自动辅助驾驶模式造成了人车伤亡的惨剧。
目前我国自动驾驶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甚至有些细分领域仍是空白。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所冲击的法律规范,如驾驶人资格、驾驶事故侵权、道路通行权利、生产准入资格、汽车应用监管等,都亟须变更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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