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位生物领域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判断
2021-04-10赵建民张晓霞
专利代理 2021年2期
关键词:生物
赵建民 张晓霞
一、引言
依据中国《专利法》,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为了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评价。在具体判断中,一般采用“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三步法”的第一步中,常采用两种方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种方法是选择公开了关键技术手段的对比文件,关键技术手段体现发明构思,可能是对现有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特征,与要保护的发明密切相关;另一种方法是选择与本发明技术背景相似的对比文件,该方法更加符合欧洲专利局(以下简称“欧专局”)创造性判断的“问题—解决”方法①王傲寒.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关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选取的思路及实例[J].专利代理,2017 (4):29-32.。中国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借鉴了欧专局重构发明的方法,也强调背景技术和客观技术问题的认定②石必胜.专利创造性判断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59.,该方法可以更客观地判断创造性,避免“事后诸葛亮”的主观因素影响,与“本领域技术人员”概念的设定目的相协调一致。在生物领域,有一些生物材料类的发明(例如基因、核酸、蛋白、多肽等)因涉及特定的检索方式(序列检索)和对比文献类型(生物数据库文件),如果采取第一种方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