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发建设刑事责任初探
2021-04-09张洋
中华环境 2021年5期
关键词:建设
文 张洋
近年来,在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保护范围内修建别墅,进行非法开矿、开垦等现象频繁出现且社会影响恶劣,如秦岭北麓西安段违建别墅案、甘肃省破坏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等,均被公开查处通报。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定罪处罚。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在该罪后增加了在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发建设的犯罪,并设定相应的刑罚,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同时补充了法条竞合从一重处罚规则。该条款的设计也是对现实中发生的多起恶性环境破坏影响案件的回应。本文将对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发建设的刑事责任做简要分析。
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困境
我国现行专门立法中,自然保护区中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大部分属于部门行政规章。该条例中第十八条规定虽对自然保护区的各个区域进行定义和区分,但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与自然保护区的天然重要地位明显不符,当该条例与有关法律发生冲突时,大多数情况下无法为自然保护区提供有力的帮助。另外,该条例本身只存在原则性规定,并未制定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规定,表面上赋予各职能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实质上让执法部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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