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生态修复立法存在的问题、成因分析及完善路径
2021-06-10郭贵雨
中华环境 2021年5期
文 郭贵雨
完善矿区生态修复立法的路径是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立法理念,在此理念指导下修订《矿产资源法》专章规定矿区生态修复并制定出台《矿区生态修复条例》。
矿产资源的开发给人类社会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能源物质保障,促进了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我国是全球第一大矿产资源生产和消费国,但是开采矿产资源也带来一系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矿区生态修复迫在眉睫。矿区生态修复一般是指对因矿业活动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通过矿区生态修复,可最大限度地将已经遭受到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环境恢复到未开采之前的自然面貌,或者重新建设成具有某种特殊用途、对人类生活有益的生态面貌,或者恢复成为与其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其他生态环境。中国进入生态文明时代,传统的侵权损害论逐渐分化形成生态恢复论,但我国生态修复立法比较薄弱,矿区生态修复立法同样也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矿区生态修复的进程与成效。
我国矿区生态修复立法沿革和现状
我国矿区生态修复的立法沿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侧重土地复垦。1986年《矿产资源法》实施,1989年《土地复垦规定》施行,这个阶段侧重于对受损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其可利用状态。第二个阶段是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行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于2009年实施,《土地复垦条例》于2011年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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