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后依然不完整履行行政职权导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襄阳市涨湖案评析
2021-06-10卢培元
中华环境 2021年5期
关键词:环境
文 卢培元
基本案情
2019年,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诉被告樊城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诉称牛首镇张湖村的涨湖家禽养殖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符合环保标准,产生的畜禽污染物造成了环境污染。2018年3月,区检察院向区环保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书。
区检察院认为,区环保局怠于履行监管、查处职责,使养殖厂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未有效履职,没有实现监管目的,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一审判决如下:(1)确认被告襄阳市樊城区环境保护局怠于管理治理涨湖家禽养殖厂污染环境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襄阳市樊城区环境保护局对涨湖家禽养殖厂污染环境的行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樊城区环保局还应当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直至涉案的涨湖家禽养殖厂及周边环境达到修复治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等标准。后区环保局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9年7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0月27日、2020年3月,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芜湖生态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调研,发现樊城区环境保护局对涨湖家禽养殖厂污染环境的行为仍然没有完整履行法定职责,涉案的涨湖家禽养殖厂及周边环境无法证实已经达到修复治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
于是芜湖生态中心以涨湖家禽养殖厂及涨湖家禽养殖厂经营者徐某为被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后依然不完整履行行政职权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清理、填平厂周的两个粪污收集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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