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有条件,工作安全记心间
2021-04-09
中国安全生产 2021年4期
一、因工醉酒出车祸,死亡后果非工伤
案例:孙某于2015年12月进入某市机电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20年12月20日中午,该公司在职工食堂安排三位客人就餐,孙某陪同。吃饭期间,两桌人共饮用500ml装38%VOL白酒2瓶。下午,孙某回职工宿舍睡觉。当日21时20分许,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单位后发生交通事故,经120确认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非工伤决定书》,确认孙某为非因工受伤。孙某家人不服,诉至法院。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醉酒或者吸毒的。”
本案中,孙某中午饮酒后,于当晚21时20分许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此外,其事故伤害与醉酒后辨认力及控制力下降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款第(二)项“醉酒导致伤亡”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孙某亦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非工伤。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孙某家人撤销非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