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定值保险约定效力界限探析
2021-04-09侯国彬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上海保险 2021年3期
侯国彬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与绝大多数陆上财产保险不同,海上保险中常见定值保险,其中尤以船舶保险为甚。对于约定保险价值超过保险标的物真实价值的情况,学理上称之为超额定值保险。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均确认了定值保险合法性,但对超额定值保险的法律效力没有规制。立法空白导致学者对此问题的观点差异较大,司法实践中不同个案审判结果至今没有统一,使得这方面的纠纷和风险不可预见。为此,本文拟从保险利益角度入手,探讨定值保险、超额定值保险等法律定义及属性,通过比较和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尝试提出对超额定值保险规制的建议。
二、司法实践中对超额定值保险效力的不同立场
如上所言,因我国立法空白,实践中对超额定值的理解各不相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较常见。以下逐一展开分析。
(一)肯定超额定值效力观点分析
实务中,部分判决持“保险人调查义务说”和“诚实信用说”之立场,并据此支持“超额定值”的法律效力。比如在“浙江浙能通利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2014 甬海法商初字第796 号)中,原告浙江浙能通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公司”)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原告旗下船舶“新华盛海”轮向被告投保船舶保险一切险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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