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正确适用亟需商法性释法解释
——《民法典》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保险合同纠纷处置
2021-04-09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保险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祁 群 华东政法大学
《民法典》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对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实务肯定有影响,但能否直接将《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适用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置,各方观点多有不同,有的说《民法典》是法的典籍,比普通的法律高一级,因此保险合同纠纷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典》;有的则认为我国的《民法典》不过是法律的修订汇编成册,废除了一些原民事法律,但没有废除《保险法》和其他商事法律,且与《民法典》同时实施的众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是对《保险法》的解释,所以它们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不适用。这两种代表性的观点是否正确?本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如下:
一、《民法典》是基本(普通)法,《保险法》是特别法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有人在期盼我国商法典也早日出台。他们认为,既然《民法典》的内容不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商事法律,那么就有必要修改和编撰商法典。也有法律专业的人士认为,虽然我国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但法律体例上从民国时期开始,就在吸收了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分别颁布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民商分立”体例优点的基础上,创立了由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共同构成的开放性“民商合一”模式,一直延续到现在。且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目前已经出现民法商事化、商法民事化的现象,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传统界限已被打破。言下之意,我国实行“民商合一”体例是符合本国法制传统和实际需求的,不会再编撰和颁布实施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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