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及启示
——以湖州为例
2021-04-09牛凯丽田宇飞贾惠雯新疆大学
上海保险 2021年3期
牛凯丽 田宇飞 贾惠雯 新疆大学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风险也逐渐升高,这不仅给社会公众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政府的行政成本,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体系成为必不可少的因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行打破了“企业引起环境污染事故,社会公众和政府来承担损失”的局面,它不仅有效地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降低了政府负担,而且还维护了公众的社会权益和生态环境稳定。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从初生萌芽到逐渐成长已经长达二十余年,在试点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和赔付机制不够完善、污染企业投保意愿不高、承保机构(保险公司)较少和缺少第三方服务体系保障等困境。但随着国内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实践中也逐渐实现了突破和完善。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内试点的发展进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李爱华、樊守林(2009)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投保企业)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社会公众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
(一)环责险萌芽期
陈冬梅(2016)在其研究中提及,1991年10月,我国辽宁省大连市开展了环责险相关业务,大连市成为我国首个出现环责险相关业务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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