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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一起危险作业案件的启示

2021-04-08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方俊飞

中国安全生产 2021年9期
关键词:行刑危化品危险性

文/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 方俊飞

一、案情概况及调查处理

2021年3月8日上午,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厂区东面简易仓库内查获大量危化品(气瓶),经现场清点有乙炔、氧气等危化品气瓶共计176瓶。该仓库未设置储存危化品的任何安全设置、设备,仓库紧邻员工宿舍搭设,一旦气瓶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现场调查,上述危化品属于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体公司)所有,该公司将此处作为非法储存经营的仓库。经查,该公司未取得带存储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并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对涉案场地进行查封。同日,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经研究讨论,该案可能涉嫌危险作业罪。2021年3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余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立案,并对余某某进行刑事拘留。被告人余汉林因犯危险作业罪被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修正案新增危险作业罪。

(一)本罪的概述条款中规定。1.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2.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违法行为;3.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首先,概述条款中的第一点,不同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不需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即可构罪;其次,概述条款中的第三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法定刑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法定刑来讲,本罪是轻罪。参考湖州市南浔区和杭州市萧山区两起危险作业案判决,均为缓刑。第三,概述条款中的第二点“具有现实危险性”。

(二)本罪有三个具体的违法行为。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等;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等;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等内容;行为人只要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均可以构成本罪。从目前各地应急部门移送的危险作业罪类型来看,以第三项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占多数,第二项次之,第一项暂无。从立案难易程度上来讲第三项立案更为容易,第一项较为困难。

三、对本案“现实危险性”理解和取证

(一)我国对危化品的存放场地和标准有着严格的规定,在本案中执法人员首先判断的是仓库的性质,存放危化品是正规仓库还是临时仓库?其次,危化品仓库内部有无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第三,按照气瓶存放规定,助燃气体和可燃气体存放需要间距,该仓库内氧气、乙炔瓶是否存在混放问题?第四,气瓶本身有无跑冒滴漏的现象?符合上述几点,在临时仓库内存放如此多的危化品,就存在引起爆炸的现实危险性。这里,执法人员取证方式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等。

(二)根据危险作业罪条文表述,现实危险存在的前提是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经现场勘查,该仓库紧邻华浙集团的员工宿舍搭设,并且宿舍内部住着数十名员工,具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可能性。为了强化罪名表述中能够造成“重大”“其他严重”这一证据,执法人员让华浙集团提供了住宿人员花名册,据当时华浙公司提供的人数为20人,并对其中部分人员进行询问,进一步对证据进行了补强。这里取证采用方式有书证、视频录像和现场照片。

(三)本案另一个关键点是查获的这些气瓶,是否属于危化品?这关系到本案是否能构罪。一般我们在做行政案件的时候,可能不大会去关注企业查获的气体是否属于危化品,但是在刑事案件中,考虑到后期刑事诉讼环节律师参与的可能性,所以要确保气体危化品属性。此时需要具有鉴定资质的企业和人员对危化品进行抽检,以避免在刑事环节出现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对气体属性提出存疑的可能性。

四、关于办理行刑衔接案件的思考

(一)行刑衔接案件在侦查、办理过程中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刑事犯罪案件必然离不开审查起诉的环节,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刑事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需要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只有到达起诉条件之后才能够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在对证据的把握上,不管是应急部门还是公安部门,对于案件是否能够提起公诉的标准把握上都没有检察机关更加精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以很好地对证据进行把握,甚至帮助我们把握案件办理的方向,解决后期补证难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能有效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降低败诉风险。

(二)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性”的理解和判断。

“现实危险”和“抽象危险”的概念,“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1.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有无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前者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而后者则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2.“抽象危险犯”的危险属于行为本身的危险,而“具体危险犯”的危险则具有结果属性;3.就同一性质的行为而言,抽象的危险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而具体的危险则要看它的具体危险结果和实施危害的行为两者是否能结合在一起。

笔者简单地将上述区别概括为:抽象危险=行为;现实危险=行为+后果。

危险作业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在目前“两高一部”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需要结合鉴定意见及权威专家的分析报告来把握“现实危险性”。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应急部门办理的类似案件涉及的专业性较强,通过鉴定意见及专家分析报告能够让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现实危险性的理解和把握上更加容易。

(三)行刑衔接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2019年应急管理部等四部门出台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办理行刑衔接的案件做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度依然很大。根源上来讲类似的案子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没有足够大的吸引力,公安机关内在办案动力不足,但是对于应急部门而言该项手段是强有力的抓手,如何解决立案难、办案动力不足的难题?

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地位来解决。比如,在事故调查中可以考虑由区领导担任事故调查组的组长,在事故办理、协调过程中会更加顺利;另一方面就是积极探索,地市一级要积极出台符合各地实际的行刑衔接的具体实施细则。比如,在湖州市吴兴区出台《意见》,由吴兴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区应急管理局设立安全生产法官联络室和驻区应急管理局检察官办公室,分别在行刑衔接制度上发挥作用。南浔区建立《行刑衔接机制》,设立“法检两室”,明确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移送程序。

(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力。

行刑衔接的案件涉及的部门众多、程序复杂,因此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在行刑衔接案件中至关重要。在对本案的质量和进度把握上,需要执法人员全程参与各个刑事阶段。这里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从办案质量和进度上考虑,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度,及时提供技术方面的保障。另一方面是危险作业罪法定刑较低,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和被判缓刑的概率较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取保类型案件的时候,办案期限最长可以达一年的时间,如果不进行及时沟通,案件办结的时间就无从确定。所以,笔者认为在沟通上我们要主动作为,在办案的过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五、一个优势

笔者认为应急管理部门的优势就是对专业领域的足够权威。危险作业罪中有一个前提就是现实危险性,这个现实危险性如何来体现,很大程度上是考验应急管理部门和专家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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