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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事务协同治理:以公共权力运行为中心的讨论

2021-04-08汪微微于春洋

关键词:主体

汪微微, 于春洋

(燕山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河北 秦皇岛 066004)

一、引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了部署。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依照中央的方针指向,在对民族事务治理的实践考察基础上,国内学者提出了“嵌入式治理”[1]、“嵌合型民族工作”[2]、“协作治理”[3]、“全域化治理”[4]、“协同共治”[5]等理念和方法,并就其实现路径进行了探索。可以看出,这些治理的理念和方法揭示了随着民族事务治理事项的不断增多,民族事务治理主体的单一性已经不能满足治理的现实需求,需要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那么协同治理机制是如何形成的?是不是仅仅存在治理的多元主体就能实现协同?学界较多谈论了“各类社会力量的成熟与壮大”[6],互联网大数据的迅猛发展是协同治理形成的前提。但并未涉及协同治理形成的关键影响因素,也鲜见从公共权力运行的视角来分析协同治理的研究文献。

本文认为,我国的国家治理实践实际是遵循着由统治到管理再到治理这样一种线索展开,反映了政府从管辖到服务的价值理念转变。这其中还揭示了这样一个现象:公共权力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控制性、支配性力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主导性力量,再到当前和其他治理主体拥有平等的治理力量,说明了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管制性力量不断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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