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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投资仲裁中适格投资者身份认定及对中国国企的启示

2021-04-06张晓通宋铮铮

中国商论 2021年3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张晓通 宋铮铮

摘 要: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能否作为适格投资者获得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有分歧,本文通过观察ICSID判断国有企业是否具有适格投资者身份的4项裁决,研究得出ICSID倾向于认定国有企业作为适格投资者,并总结出相应的“商业判断规则”。尽管目前的“商业判断规则”有利于认定国有企业作为适格投资者,但西方国家正通过主导伪“竞争中立”政策遏制该趋势。为避免西方国家掌握国有企业身份判断话语权,避免海外国有资产流失,中国国有企业应主动参与到ICSID的投资仲裁中,参与“商业判断规则”标准的认定,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身份认定创设和发展规则。同时未来应推进深化自身改革,积极进行合规管理,合理满足和回应东道国对国企在当地投资的关切与担心。

关键词:国有企业;投资仲裁;ICSID;适格投资者身份

中图分类号:F12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2(a)-162-05

1 国有企业在投资仲裁中适格投资者身份认定的必要性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公约》)在第二章中约定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的管辖权范围,《公约》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法律争端”,第2款规定“另一缔约国国民”系指自然人和法人,故《公约》排除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换言之,ICSID是一种“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简称ISDS)机制,不受理国家之间的争端。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的适格投资者身份认定存有難度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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