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原则主义困境与儒家伦理化解之道
2021-04-03王培培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1年7期
王培培
(武汉工程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205,403260390@qq.com)
具有强烈逻辑主义色彩的理性在解决道德争端时所起的作用有时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我们无法用理性的方式来制定合理的强制性规则以指导道德行动,道德生活中的争议用强制的方式来解决无济于事。“道德异乡人之间的道德显示了来自不同的道德共同体的人们能够进行合作的程度”[1]。一种道德共同体不能用其权威来强制另一种道德共同体接受某种道德内容,那么我们如何来应对人们道德生活中的冲突呢?在道德生活中的协调和对话可以成为一种可取的途径。生命伦理学中的原则主义正是基于这种逻辑发展起来的,生命伦理学原则为道德冲突的和平解决提供基本的结构规则,因此原则主义在人们的道德生活领域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是生命伦理学原则主义在解决道德冲突时并非万无一失,不仅各种原则之间存在深刻的冲突,而且在面临具体道德境遇时,原则主义甚至无法为解决道德争端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指导。从生命伦理原则诞生的那一刻起,生命伦理原则主义与反原则主义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1 生命伦理学原则主义的争论
生命伦理学原则主义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比彻姆和丘卓斯于1979年提出的生命伦理学的四个原则,它们在《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中提出了“尊重自主性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和公正原则”,并把这四个原则作为解决伦理问题的最基本的约束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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