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样本库隐私保护与责任伦理
2021-04-03周逸萍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1年10期
袁 菲,周逸萍
(南通大学医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1,1628702826@qq.com)
生物样本库是一项漫长的医学研究工程,它的长久发展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其中隐私保护问题更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多方主体对责任的共同承担。研究者、捐赠者、研究机构等在其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本文从责任伦理学的视角探析生物样本库研究中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求相应的对策。
1 生物样本库的隐私保护与责任伦理概述
1.1 责任伦理
“责任伦理”是指个体在履行伦理原则和规范行为的过程中,在自由自主的前提下,对其当前或未来行为负责的一种伦理形态[1],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Max·Weber)提出,但首次对责任伦理理论进行明确并推广的是哲学家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约纳斯在目睹科技发展给人类带来的弊端后提出:传统伦理学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一个新的伦理理论应运而生,即责任伦理学。
责任伦理学认为科技发展应当具有预见性,研究者不能仅顾及眼前的利益,更要对技术应用以后产生的风险及不确定因素有充分考虑[2],人们不仅要对当前的行为后果负责,更需承担起未来的行为责任。与此同时,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还要求对科技发展的规范应当具备连续性。技术发展没有间断,它带来的潜在风险也不会突然消失,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责任主体都应对其所做之事负责[3]。此外,约纳斯还说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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