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决策中多元主体的权益位阶研究
2021-04-03王乐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1年10期
关键词:主体
王 乐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2537378337@qq.com)
1 多元的决策主体
医疗决策的形成是一个多元互动的过程,涉及多方主体和多重关系。决策的主体主要包括患者本人、患者家庭和医生等。多元主体形成的原因在于医生在医学专业方面的知识、技能和临床经验的优势,患者基于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以及合理的平等诉求所拥有的患者权利,以及患者家属履行义务并享有的权利[1]。纵观中西医学史,不存在拥有绝对权力的单一的医疗决策主体,医疗决策的权利主体总是整合在社会秩序之中。虽然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决策主体的优先序列存在差异;但是医疗决策始终是一个多重角色参与共同完成的过程。患者、医生和患者家属都是医疗决策中不可或缺的主体,患者、家属、医生都可能成为医疗服务的决策主体。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三方所获决策权的大小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征,总体趋势是权利从医生或家属手中不断向患者转移,但前两者仍然保留了一定的决策参与权[2]。
1.1 患者决策
在《生命医学伦理原则》一书中,比彻姆和邱卓斯认为尊重自主的核心理念来源于康德,强调康德在解释尊重自主原则中的重要地位。康德认为,尊重自主源于承认所有人都具有无条件的价值,每个人都有决定自身道德命运的能力[3]。这条原则运用到医疗实践领域就转化为尊重患者自主权,承认患者有独立作出自主决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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