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要求下民机航电系统建设条件研究
2021-04-03李莉孙星刘路
中国设备工程 2021年16期
李莉,孙星,刘路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120)
1 适航规范
适航(airworthiness),即适航性的简称,它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这个环节遍布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每一个阶段,航空器的适航性随时随地都在影响着民用航空的安全。
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型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我国从1985 年开始到1992年参照FAR 逐步制定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21部、23部、25部、27部、29部、31部、33部、35部、37部等。我国的适航标准以法律规章的形式予以确认,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其中,航电系统开发遵循工业技术标准:
ARP4754A 是民机合格审定当局和申请人对高度综合或复杂系统,特别是对其中重要的部件进行审定的指导材料,航电系统的开发过程必须符合ARP4754A 的要求。
DO-297 对综合模块化航空电子系统( IMA) 的开发者、应用开发者、综合者、认证申请者和IMA 系统的批准人员提供的指南,综合模块化航空电子系统的开发和认证必须符合DO-297 的要求。
DO-254 对如何开发机载电子硬件,以保障其在特定的环境中安全地执行预定的功能提供开发保证指南,对硬件的研发必须符合DO- 254 的要求。
DO-178B /C 主要描述适航审定中关于航空器和发动机机载系统和设备中使用的软件开发方面的要求,目的为机载系统和设备中软件的开发提供指导方针,使其能执行预期的功能、达到安全关键等级并满足适航要求,对软件的研发必须符合DO-178B/C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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