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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专业认定的尊重及其审查

2021-04-02章志远

治理研究 2021年6期

作者简介:章志远,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

基金项目: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制度构造”(编号:21AFX008)。

摘要:德发公司案为探讨法院如何对待行政机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专业认定提供了契机。法院对行政机关专业认定一般应给予尊重,主要缘由在于行政机关固有的专业技术判断优势、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中的裁量以及行政诉讼司法谦抑原则的内在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专业认定的必要审查,既有比较法上的经验,也与我国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息息相关。从司法审查技术策略上看,行政专业认定是否合乎程序正当要求、是否明显不合常理、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是三种基本标准,法院在此过程中应当把握好必要尊重和有限矫正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行政专业认定;司法尊重;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1)06-0122-007

一、引言:“德发公司案”中的核心争议

身处行政国家时代,行政权的行使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一些专业技术领域,行政机关对法定事实要件的解释和判断具有很大的裁量空间。大量不确定法律概念都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予以具体化,进而为最终的法律适用奠定基础。例如,“计税依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应纳税额核定权行使的法定事实要件之一,也是税法中存在大量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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