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坡工程专项论证强制性规定的分析
2021-03-31方玉树
重庆建筑 2021年9期
方玉树
(1陆军勤务学院,重庆 401311;2岩土力学与地质环境保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 401311)
0 引言
全文强制的 《建筑和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以下称《地基通用规范》)第8.1.5条作出了关于边坡工程专项论证的规定,要求对下列边坡工程进行专项论证:(1)边坡高度大于30m的岩石边坡;(2)边坡高度大于15m的土质边坡;(3)土、岩混合及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4)已有崩塌、滑坡的边坡;(5)周边已有永久性建(构)筑物与市政工程需要保护的边坡;(6)外倾结构面并有软弱夹层的边坡;(7)膨胀土边坡;(8)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边坡。
相对于那些不做专项论证的边坡工程而言,一些边坡工程的专项论证是一个新增的环节,不是非做不可的专项论证,增加了工程成本,延缓了工程进度。因此,对边坡工程专项论证这个议题进行分析有现实意义。本文对此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鉴于上述8种情形存在重叠区域,为叙述简便起见,在讨论中,上述8种情形视为相互独立,例如:第4种情形以外的边坡工程均视为不存在已有崩塌、滑坡的边坡工程;第5种情形以外的边坡工程均视为周边没有需要保护的永久性建(构)筑物与市政工程的边坡工程;第6种情形以外的边坡工程均视为无外倾结构面或无软弱夹层的边坡工程;第7种情形以外的边坡工程均视为非膨胀土边坡工程。
1 讨论
(1)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工程需进行专项论证的要求已在我国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规定,《地基通用规范》重复规定是不必要的,因为没有这样的规定,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边坡工程也要进行专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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