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路径

2021-03-31孙铭杰

关键词:伦理自动责任

孙铭杰

(东南大学,南京 211189)

一个多世纪前的工业革命带来先进生产力的同时也促进了工伤制度、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保险制度的变革和深远发展。当前,我们仍旧处在一个新时代的边缘,人工智能正在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巨大影响,需要对法律制度再次进行重大修订。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改变人们对法律的认知,重塑法律的规则形态,乃至法律的价值导向[1]。就当下而言,并不存在对一般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因为它往往深入各类行业和场景之中,并与具体的领域结合,所以法律对人工智能的规制需要具体化和场景化[2]。因此,就交通领域而言,运输系统正在发生彻底改革,手动驾驶汽车正在被自动驾驶汽车所取代,传统汽车和自动驾驶汽车需要被法律制度重新予以安排,以符合现代交通法律秩序。一项在德国、中国、日本和美国进行的调查指出,59%的受访者认为自动驾驶是一种有益的进步。然而,受访者对驾驶自动驾驶汽车相当害怕;31%的受访者表示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感到不安;54%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不相信这种车辆能够可靠地工作[3]。可见,新技术从产生到应用必定会受到质疑和挑战,这是技术双面性的必然。自动驾驶技术在提高道路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减少环境污染和提高生产率等方面具有巨大潜力,可以预见的是,没有人工干预的近乎完全自动驾驶的车辆很可能在未来几十年内成为普通交通参与者的城市首选出行方式。

2021年3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告(以下简称深圳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首个与自动驾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然而,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运用仍存在多方面法律问题。为此,笔者拟借鉴国外自动驾驶的立法经验,从立法模式、制度创设、责任划分三方面出具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及其类型

当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自动驾驶”这一概念,深圳征求意见稿第3条虽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的概念,但智能网联汽车是一个广义概念,并不等同于自动驾驶汽车,还包括智能汽车和车路协同①参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在国外,“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已被明确。例如,内华达州国会法案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是指使用人工智能、传感器和全球定位系统坐标实现自动驾驶而无需人工操作和主动干预的机动车辆[4]。可见,自动驾驶是一种功能,能够控制车辆加速、制动和转向,根据驾驶自动化的程度,仍可以进一步划分。

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类,影响力最大的莫过于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发布的SAEJ3016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出台后就一直是自动驾驶车辆的全球行业参照标准。依据最新版SAE标准,车辆自动驾驶系统依然被分为6个级别,从无驾驶自动化(0级)到完全驾驶自动化(5级)。2021年8月,我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正式发布,与SAE标准不同的是,《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为“纯人工驾驶”“驾驶自动化”“辅助驾驶”“自动辅助驾驶”“自动驾驶”“无人驾驶”6个级别,不再采用“部分自动化”或“高度自动化”的模糊概念,分级更为细致明确,这也意味着自动驾驶汽车的类型划分将迎来中国标准。

随着我国自动驾驶分级标准的明确,一个囊括不同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法规亟需制定,这既有利于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也是为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提供必要法律依据。在立法规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应用问题,进而制定或修改相应法律法规应对各类挑战。以下,笔者将从三方面阐述这一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

二、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及其展开

(一)顶层法律缺失,与已有权利存在冲突

截至目前,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研究虽已迈开步伐,但仍面临顶层设计缺失,具体制度设计不健全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自动驾驶技术的运用也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威胁。

1.自动驾驶技术的运用增加了个人隐私保护的难度

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一样存在私密空间,并且驾驶员在高度自动驾驶车间内享受更加自由的活动,其私密活动将会显著增多。然而,自动驾驶技术必须依靠车内和车外的交通基础设施,接收和发送大量数据。其中,安装在车内的摄像头也是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此时,自动驾驶汽车将可以察觉到驾驶员在车内的各种习惯和行为,并且自动驾驶系统在处理这些行为的过程中还会不断与外界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沟通,将私密信息传输以便提供服务。这样的驾驶模式势必会侵犯人们的隐私感,并让人感到在车辆中不断被监视。此外,驾驶人的车辆隐私也极可能被保险公司窥知,从而受到电话、短信骚扰。

2.自动驾驶技术的运用也会增加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

这是因为,自动驾驶技术增加人们出行的便利性、舒适性、安全性的同时也会生成大量旅行习惯数据,包括GPS位置、速度、交通、天气条件和道路状况的信息,以及有关运营商周围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形成信息,但如何保护或使用这些数据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自动驾驶车辆的运行过程中,哪些数据可以被交换,哪些数据可以被记忆甚至储存,可以储存多少时间,目的是什么,收集、拥有和共享这些数据的机构应当履行什么义务,这些个人行踪信息数据的监管框架都需要认真考虑并制定。

(二)地方立法滞后,伦理规范未置一词

除深圳市之外,我国尚未有其他城市就自动驾驶汽车的管理制定较为全面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各地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管理主要集中在道路测试层面。譬如,北京市早在2017年就发布了《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在此之后,上海、重庆、长沙等地纷纷制定类似测试管理规定,越来越多的城市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但问题在于,测试只是自动驾驶汽车上路使用的第一步,各测试城市对于后续的市场准入、登记、使用管理等内容再无其他实施细则。总体来看,地方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较为滞后,自动驾驶汽车真正上路行驶还为时尚早。此外,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前还必须解决潜在的道德伦理冲突。当自动驾驶模式下的车辆遭遇风险时,是选择牺牲一个人或是一群人,是牺牲驾驶人或是路人,是牺牲身强力壮者或是老人,甚至是牺牲珍稀动物或是人类,这些决定都是自动驾驶系统在一瞬间做出的,人类驾驶者无法改变。那么此时,这些算法或程序编码就会面临人类道德和伦理的考验。早在2018年,德国就制定了《自动和互联驾驶道德规范》,明确了20条伦理准则。可是,我国各路测城市还未就自动驾驶技术的伦理问题作出说明或制定相应规范。深圳征求意见稿中也未涉及自动驾驶的相关伦理规范。

(三)过错责任不合理,产品责任追偿较难

自动驾驶本质而言是以“算法架构”为基础的机器学习系统。汽车在根据所学知识做出选择之前,先感知世界,然后对世界进行分类。自动驾驶车辆需要从大量数据中提取模式来训练,这个过程称为“自主学习”。然而,由于外界环境极为复杂,即使在路测中积累了大量自主学习经验,也无法完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明确自动驾驶车辆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原则和主体。总的来看,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原则无外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责任主体则较为复杂,可以分为车辆的驾驶人、控制人、所有人,抑或是车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承担事故责任呢?深圳征求意见稿第47条将其分为配备驾驶人以及不配备驾驶人两种情况。对于配备驾驶人的车辆,由车辆的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配备驾驶人的,由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车辆的驾驶人、控制人或所有人承担责任的前提都是自动驾驶汽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即存在过错。可问题在于,如果车辆不配备驾驶人,车辆控制人和所有人就不是驾驶主体,并无驾驶注意义务,发生过错的是车辆系统本身。退一步讲,即使控制人可以控制车辆,在事故发生的瞬间控制人也很难作出预判,就此认定控制人存在过错有失公允。虽然,因自动驾驶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但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很难再收集、固定证据,自动驾驶汽车质量是否有缺陷将难以判断,追偿权实现将十分困难。

三、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

一般认为,规制属于目的性活动,旨在实现特定领域或跨领域的公共政策目标[5]。需要追问的是,我们应当选择何种规制路径?诚然,规制并无单一模式,可以基于契约、一般标准或者管理权威,但法律无疑是最具约束力的规制方式。自动驾驶技术的道德伦理冲突,仍可以将其嵌入法律规则与制度之中,实现技术伦理的法治化。鉴于我国自动驾驶法律规制体系尚未构建,笔者以为,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可以从立法模式、制度创设、责任划分三方面出发,从而建立起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可行法律制度框架。

(一)立法模式:保持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稳定性,增设自动驾驶条款

对自动驾驶及其车辆进行立法不仅有利于为司法系统提供处理涉及自动驾驶汽车纠纷的指导规范,也有利于产生积极的经济效应,促进自动驾驶新型产业的发展。那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自动驾驶立法以适应当前自动驾驶车辆的发展需求呢?

以美国为例,美国各州的《自动驾驶法案》基本分为两种立法模式。一是重新起草整个汽车领域的法律法规,包括自动驾驶车辆。显然,这是一种创造性的立法,即另起炉灶并在新的科技领域进一步扩展法律的广度。伊利诺伊州即为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该州议会在起草法案时,就对自动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具体内容都作出了决定①See autonomous vehicle legislation in Illinois.S.Ill.ULJ,38,121.;二是强调限制立法的广度,尽量减少对传统车辆和司机的影响。内华达州、加利福尼亚州和佛罗里达州均采用了第二种模式,即保持现行道路交通法律的稳定性和兼容性,只增加一个专门涉及自动驾驶车辆的单独章节②See NEV.REV.STAT.§§482A.010-.200(2011);CAL.VEH.CODE§38750(West 2012);FLA.STAT.§§316.003,316.85,316.86,319.145(2012).。

科技总能将未知代入现实,但并不总能在根本上对法律制度构成挑战,因为法律所处理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对稳定的[6]。因此,未来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仍将继续适用于自动驾驶车辆的拥有者和驾驶人,法律的适用性仍旧是确定的。反之,如果重新起草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成本较大,并且原先已经妥善解决了的各类道路交通情形因适用新的法律规则反而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所以,最好的选择是继续在已有交通法律体系框架下增加自动驾驶车辆的相关条款,以适应整个传统道路交通法律体系,减少对传统司机和道路交通的影响。

(二)制度创设:地方立法先行,推动自动驾驶伦理规范法律化

在制度创设方面,由于自动驾驶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车辆生产、车辆保险、道德伦理等众多领域,国外立法经验尚不成熟,全国人大也尚未将其提上立法日程。那么,对于这些颇为广泛的自动驾驶具体法规,应当如何创设呢?笔者尝试提出以下三点意见。

1.地方立法先行,全国适时统一

在美国,已有30多个州颁布并通过了《自动驾驶法案》,但各州差异较大。2011年,内华达州率先通过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法案,该州机动车辆部要求驾驶者使用自动驾驶车辆时必须获得特别驾驶执照背书,随后,佛罗里达州也通过了自动驾驶汽车法案,但只允许自动驾驶车辆用于测试目的,而密歇根州只允许汽车厂商申请进行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7]。直到2017年,美国众议院终于通过了联邦《自动驾驶法案》,试图统一各州标准,但截至目前,美国参议院还未通过这一法案,联邦层面的自动驾驶汽车监管法案仍未落地。由此可见,美国自动驾驶车辆立法是遵循地方立法先行,联邦统一的理念。就我国而言,自动驾驶路测城市可以尝试先制定《自动驾驶车辆测试与使用条例》,一方面,这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一方面,这也可以为国家层面的自动驾驶法律法规积累经验。

2.宜粗不宜细

目前而言,市场上还未出现高度自动驾驶车辆,但是相关研发已经蠢蠢欲动,这就意味着,过于精细化的自动驾驶立法势必无法适应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因此,即使是地方立法,也应当是为该地区投放的自动驾驶车辆的运营提供一个基本框架,并规定自动驾驶车辆测试和上路极为迫切的问题。譬如,本地投放的自动驾驶车辆的道路测试区域、准入标准、上牌登记、使用许可,等等,在立法范围上不宜拓展的更宽,尽量减少对传统汽车及车辆驾驶员的影响。

3.制定《自动驾驶道德规范》,推动自动驾驶技术伦理法律化

技术伦理法律化的首要原则就是发挥技术伦理对法律价值理性的指引功能,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如果失去道德合理性,自然也就丧失了其内在的价值理性依据[8]。因此,中国也可以学习德国的经验,制定类似的《自动驾驶伦理道德规范》,进一步将技术伦理观念、规范转化为法律制度。譬如,“个人自主原则”“人的自由发展与保护原则”“人类优先与动物特殊保护原则”“两难决定不明确标准化原则”,等等[9]。具体而言,应该规定以下几点内容:一是自动驾驶技术的目标是减少伤害程度,平衡风险;二是自动驾驶系统必须赋予个人行动自由,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三是保护个人优先于所有其他功利的考虑,人的生命在受法律保护方面享有最高优先地位,但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如果可以防止人身伤害,珍稀动物也应被赋予特殊对待地位;四是在人与人的生命抉择面前,系统不能评估事故的影响大小后自行作出牺牲决定,必须尊重司机的决定,等等。

(三)责任划分:改变归责原则,将制造商置于事故责任的首位

可以肯定的是,在配备驾驶人的辅助自动化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仍负有责任。这是因为驾驶员并未完全被自动驾驶车辆控制,即遇到紧急情况,驾驶员仍能够及时做出反应,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过错责任原则仍是合理的,对此种模式下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只需参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过多讨论。当前需要解决的是不配备驾驶人的自动驾驶模式下的归责问题,以及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如何划分。

在不配备驾驶人的情况下,车辆往往是自动驾驶系统自主运行,此时,人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向自动驾驶车辆系统责任转移。基于此,笔者以为,由制造商统一承担无过错责任才是较为合理的方案。这是因为,不配备驾驶员的自动驾驶模式本身就减轻了车辆控制人的控制义务,车辆的制造者和系统的开发者才是真正的“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可先由他们统一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然后再根据不同功能模块提供者的过错在内部进行追责[10]。当然,如果车辆控制人确有执行部分驾驶任务不当,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维护不当,那么制造商也可以追偿。相对而言,制造商往往在收集事故证据,认定过错方面更具有优势,其追偿权相较于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更容易实现。因此,应该改变不配备驾驶人的自动驾驶模式下的责任分配,将制造商置于未来自动驾驶事故责任的首位。一方面,这将有利于制造商通过每次事故赔偿吸取经验教训,努力研究避免意外情况的方法,提升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也有利于消除侵权责任框架下“因果关系”的认定难题,对包括因车辆运行而产生的所有伤害,即使不是由车辆系统缺陷造成的伤害都能迅速、充分赔偿,避免其他主体参与传统侵权纠纷,节省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责任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当然,鉴于车主和制造商可能面临的高额赔偿,有必要建立强制性的保险计划和配套基金方案,将自动驾驶的相关责任纳入保险风险之中,由保险公司、制造商和车主共同承担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的责任,从而实现对自动驾驶事故受害者的充分赔偿。

四、结语

自动驾驶技术一直是人工智能领域绕不开的话题,也是近年来发展最为显著、颇有成果的一项人工智能技术。从目前来看,自动驾驶车辆已经具备上路和使用的条件,然而在法律规范方面却极为空缺,无法应对错综复杂的道路交通环境。总的来看,尽管自动驾驶技术仍面临着多方面的法律问题,甚至是道德伦理风险,但都可以通过制定相应法律规范规制和化解。未来,我国的自动驾驶法律法规必须与传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兼容,并通过分散式、框架式、渐进式立法不断完善,从而为更高级别的自动驾驶车辆出行提供法律保障。

猜你喜欢

伦理自动责任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自动捕盗机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护生眼中的伦理修养
让小鸭子自动转身
自动摇摆的“跷跷板”
关于自动驾驶
医改莫忘构建伦理新机制
期望嘱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