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浅析
2021-03-31李觉明王光辉
工程质量 2021年10期
李觉明,王光辉
0 引言
2017 年 1 月,规范建设单位质量检测的部分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还有“未经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和“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等提法。一石激起千层浪,施工单位是否还需要做工程质量检测的质疑声至今还在笔者耳畔萦绕。由此引出了本文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的论述。
1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法理依据
本节主要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建设标准等方面进行论述。
1.1 建设单位质量检测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涉及有甲供材料(第十四条)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义务,即有工程质量最终检验把关的责任、义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和第七百七十九条明确“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工作”。2017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因此,只要明确建设单位检测的强制性条文,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同时,必须看到,建设单位与工程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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