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一控制下母子公司股权划转财税问题的探析
2021-03-31刘三兴盛海林
中国煤炭工业 2021年10期
文/刘三兴 盛海林
随着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入,国企混改上市全面提速。在混改上市过程中,股权划转不论是在税务还是会计核算方面都会涉及较为复杂的业务处理。以国家有关部门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依据,通过合理选择同一控制下母子公司股权划转的处理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国企改制成本,对提升企业经营效益具有积极作用。
一、研究背景
徐州矿务集团面对新发展形势,为整合内部电力产业资源,出资组建了电力专业化公司(以下简称“能投公司”),搭建对外部电力企业的股权投资平台。
能投公司依托徐矿集团煤炭板块优势,投资建设了多个电力项目,紧紧围绕集团“一体两翼”发展总路径,立足省区、面向全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清洁高效发展煤电,大力发展新能源。随着煤电主业的混改上市推进,徐矿集团组建了股份制公司,并将能投公司所有参股电力企业的股权划转至集团公司,这其中面临相关财税问题亟待处理。
二、理论政策依据
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有集团内部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须满足的前置条件是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同一控制下母子公司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须同时满足三个前置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交易双方不以避税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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