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展销售业务,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该如何认定?
2021-03-30浦玉华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1年12期
关键词:信息
文 浦玉华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实例
被告人徐某作为某门店的销售人员,为了拓展业务,以微信传送的方式从蒋某处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小区名称、楼号、房号、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房屋购买总价、贷款等)1108条。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评析
在工商年检、企业公示、商业推广等工商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信息往往是公开的状态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的姓名、学历、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公开可获取的原因,一方面是社会经济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企业自我推广的需要。因此,在案件审查中,不能简单作出归属于刑法调整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而是应当对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本案例中,被告人徐某通过微信传送的方式从蒋某处非法获取的公民相关信息1108条,经审查其中涉企和法人相关信息17条,该17条信息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应予以核减。
对于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不同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及被侵害后会产生的危害后果,分别设置了50条、500条、5000条的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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