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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综述

2021-03-29王倩雯贾卫国

中国林业经济 2021年6期
关键词:主体标准生态

王倩雯,贾卫国,2

(1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南京 210037;2南京林业大学 国家公园与保护地研究中心,南京 210037)

1 引言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主体,不仅能够发挥提供林木产品与林副产品的功能,还能发挥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固碳制氧、固土保肥等生态调节功能与游憩、科研等社会服务功能,是重要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与生态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逐渐从单一木材和其他直接产品等经济效益产出转向森林资源生态效益产出。然而森林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消费不可阻止性的特征,林业建设的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导致森林所提供的服务对于经济社会而言具有正外部性,并且市场机制难以衡量其服务价值[1]。由此学者提出森林生态补偿的概念,即对森林生态环境本身或者是对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行为的补偿,以及对具有重要生态环境价值的区域或对象的保护性投入[2](李文华,2007;梁丹,2008;刘璨,2008)。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以及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以来[3],保护生态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国实施了“天保工程”等一系列生态保护工程,全国的森林覆盖率明显上升,从1992年的13.4%上升到2020年的22.96%,森林在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发面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效益,而森林的生态效益具有明显的正的外部性,效益由全社会共享,成本由森林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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