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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实施与维权途径

2021-03-29崔野韩

中国种业 2021年3期
关键词:植物

邓 伟 崔野韩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 100122)

20 世纪90 年代受科技体制改革和中国加入WTO 的影响,我国于1997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 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以下简称UPOV),执行1978 年文本,同年正式受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1]。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一种无形资产,能获得相应的利润回报,赢得商业价值。我国《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依法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称为品种权人。截至2019 年底,共受理农业品种权申请33803 件,授权13959 件,其中2017-2019 年,年申请量分别为3842 件、4854 件和7032 件,连续3 年位居UPOV 成员第1 位。截至2018 年底,共受理林业品种权申请3717 件,授权1763 件[2]。

1 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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