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再利用的规制模式及其反思
2021-03-28吕富生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21年3期
关键词:利用
吕富生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北京 100191)
0 引言
近日,中央《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但政府数据交由私人(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组织)进行再利用时,不可避免地存在供需不对接、数据安全隐患、市场失灵风险等问题和障碍。为此,针对私人的政府数据再利用行为,目前是否存在相关规制路径,该规制路径能否妥当梳理既存障碍?面对既有规制模式的缺陷,是予以修补还是另辟蹊径找寻新的规制范式?对此,有必要在考察国内外既有的数据再利用规制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有益经验的借鉴和可能存在问题的反思,进而探索适合我国当前数据产业发展阶段的政府数据再利用规制机制。
1 限制型模式分析
政府数据再利用的限制型规制模式,即监管部门对私人的政府数据再利用行为持较为谨慎态度,为防止数据滥用、维护数据安全,或基于受益者负担的考虑,通过知识产权、安全资质、有偿使用等前置条件对私人使用政府数据的权利设置一定的限制。但需要考量的是这些限制条件设置的必要性与妥当性。
1.1 以知识产权许可为限制的管理路径
1.1.1 设置知识产权许可的原因
以知识产权许可为限制的管理路径,是指数据管理部门准许特定组织或个人在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可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数据进行再利用的一种机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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