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青主“有故无殒”理论治疗妊娠病探析*
2021-03-28皮阿琼朱晨晨吴李征
中国中医急症 2021年4期
关键词:理论
皮阿琼 朱晨晨 吴李征 曾 诚
(1.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 广州 510405;2.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 广州 510405)
“有故无殒”一词出自《素问·六元正纪大论》“妇人重身,毒之何如……有故无殒,亦无殒也。大积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过者死”。张景岳在《类经》中解释其为“故,大积大聚之故,有是故而用是药,所谓有病则病受之,故孕妇可以无陨,而胎气亦无陨也”。“故”为缘故,疾病,“陨”为死亡,损伤之意,意为孕妇有大积大聚的疾病,因为疾病的缘故而用有毒之药,疾病能承受峻猛药力,因而孕妇不会死亡,胎儿也不会受到损伤。与《简明中医语词辞典》“孕妇有病用毒药攻伐也无妨,母子不会致死”的解释相一致[1]。所以狭义的“有故无殒”理论,是为使用峻猛有毒药物治疗妊娠女性疾病的一种思想与方法。医圣张仲景在《金匮要略》中树立了临床实践“有故无殒”理论的典范,如妊娠期运用活血化瘀的牡丹皮、桃仁、川芎、赤芍、当归、清酒,温燥有毒的附子、半夏,滑利淡渗的冬葵子、泽泻等药治疗妊娠癥瘕、水肿、呕吐等疾病,取得较好疗效,发展了“有故无殒”的治疗理论,对诊治妊娠病有重要意义。后随着中药谱的不断扩大以及对妊娠疾病认识的不断加深,傅青主在其《傅青主女科》妊娠篇中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有毒峻猛药在妊娠疾病治疗中的运用,可谓是“有故无殒”理论的集大成。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在一定条件下用“有故无殒”理论治疗妊娠病是较为安全的,具有显著疗效的,且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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