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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改革探析

2021-03-28

中国动物检疫 2021年3期
关键词:实验室生物实验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北京 100125)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国务院于2004 年颁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 年10 月1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用专章作出了针对性规定。近年来,国家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严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为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生物防范和产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管理方面,严格依法开展相关行政审批,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廉洁、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加强行政审批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动物防疫工作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现行病原微生物审批管理制度机制亟待进一步理顺。本文拟结合工作实际,探讨推动病原微生物审批管理制度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1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管理基本情况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是我国重要的生物资源。国家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人和动物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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