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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的法理解析与规范价值

2021-03-28郭泽宇

中国动物检疫 2021年10期
关键词:主体制度

崔 赫,郭泽宇,王 蓓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2.青岛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山东青岛 266114)

动物疫病是人类社会开展动物饲养等活动的天然附随风险,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加以规范和控制,现阶段着重落实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2021 年1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下称《动物防疫法》)即细化了国家作为义务,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完善了动物防疫责任体系。本文从法理角度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进行解析,并在制度沿革中提取规范价值,以资后鉴。

1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法益指向

防疫工作的要义在于疫病风险控制乃至避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是构建生物安全体系的重要模块,是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有力抓手,指向了动物源性食品所蕴含的深刻法益,包括本体意义上的生物安全、客体意义上的食品安全和整体意义上的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制度对象具有自然生长维度之生物属性和劳动生产维度之食品属性的双重价值,二者的关系:饲养动物的生物属性是食品功能得以形成的自然基础,食品属性又决定了要对根植于生物属性的疫病风险开展秩序管理,饲养动物的双重属性分别对应了本体意义上的生物安全和客体意义上的食品安全,对二者安全风险限度的统筹控制构成了公共卫生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重要命题。故而,《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细化明确了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作为义务,与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共同具化压实了行业部门责任,是建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正向清单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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