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空间”认知研究
2021-03-26林继富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林继富
近年来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举措,其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日益彰显。从2007年6月我国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开始至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已走过14年的历程。2011年,《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强调,以规范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引领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1)《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函〔2011〕22号),2011-01-19。参见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资料汇编》,73-76页,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同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原则,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参见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资料汇编》,6页,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2018年发布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3)《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12-25,http://www.gov.cn/index.htm。,明确了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空间”设定的基本范围。截至2020年6月,文化和旅游部先后批准设立闽南、徽州、热贡等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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