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市场初创企业并购的竞争隐忧与应对方略
2021-03-26方翔
法治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企业
方 翔
近年来,全球主要数字平台掀起了一股针对初创企业(start-ups)和新生企业(nascent firms)的并购浪潮,引发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竞争关注。传统理论认为,对尚不具有一定市场规模的企业进行的并购,①我国《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合并、并购的控制制度,使用的是“经营者集中控制”的概念,其包括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三类情形。为了论述的简洁,本文统一采用“并购控制”的概念,如无特殊说明,其与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同义。并不会产生显著的竞争损害和市场结构的变化,反垄断法无需对此干预和控制。相反,此种并购可以促使更擅长运用技术的大企业获得创新技术,从而实现协同效应和专业化,提高创新和社会整体福利。②See Eric Rasmusen, Entry for buyout, 36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281(1988).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本身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持续并购创新型初创企业,并演化为一种旨在消除潜在竞争和创新,巩固和维持数字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策略手段时,反垄断法应当及时予以规制。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21 年2 月7 日印发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以下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中,传递出对数字市场初创企业并购问题的高度关注,其第19 条明确提出,当“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或者新兴平台”,即便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其有可能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仍可以主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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