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证据规则思考
2021-03-26钟刚
钟 刚
从反垄断法自身的设计逻辑和社会大众的关注度来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始终都是我国《反垄断法》调整的核心垄断行为。不管是公用企业,还是互联网超大平台企业,他们的经营行为都受到广泛的关注,也接受着反垄断法实施机构的监管和规制。但是从2008 年《反垄断法》实施到现在的司法案例①根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2012 年至2020 年间,案由为垄断纠纷的案件共559 件,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为114 件,判决书仅有40 篇,而且未排除同一个实体案件在不同层级的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42f47e6e569fe17f4ee6e2c66ce7786d&s21=%E5%9E%84%E6%96%AD%E7%BA%A0%E7%BA%B7 ,2020 年12 月15 日访问。或者执法情况考察来看②截止2019 年底,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62 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69 亿元。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中国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实践》,中国工商出版社2020 年版,第23 页。,我们始终很难概括出一个统一和普遍适用的证据规则体系,来分析如何认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平台经济领域中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等证明内容也存在较大的挑战。
2020 年11 月10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③参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011/t20201109_323234.html。(以下简称“意见稿”)以寻求突破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这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寄予厚望。紧接着,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相继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