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司法扩张之检视与反思
2021-03-25韩博雅郑雪
人民论坛 2021年2期
韩博雅 郑雪
非法经营罪在设立之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确实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规范市场经济经营秩序的立法目的。不过,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表述采用的是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模式,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予以入罪处理,本款即是我国刑法中典型的兜底条款。本罪在规制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准入秩序方面起到了突出作用,但是正由于本罪中的兜底条款天然具有模糊性和概括性,导致司法适用层面在应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经营变化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在这一背景下就需要提升兜底条款的明确性,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为此,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旨在填补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内容,尽量减少本罪适用的随意性。但是,大量司法解释的出台导致本罪呈现出明显的扩张化趋势。在非法经营罪不断扩张下,我们需要反思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边界在哪。在保持现有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应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限制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
非法经营罪司法扩张的表现形式
本罪在司法领域的不断扩张实质上是对我国刑事立法的逾越,虽然频繁出台的关于非法经营罪适用的相关司法解释旨在为司法机关的适用提供指引,试图更加明确本罪的边界,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却事与愿违,本罪的扩张化受到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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