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孩”政策下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
2021-03-25张夏希
鄂州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能力
张夏希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家庭作为贡献主要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基本单位,其重要地位不容小觑,是国家和社会的角色定位无法代替的。因此,其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首要因素,家庭关系的和谐直接关乎到人民的幸福生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宗亲观念浓重的文明大国,以家族为本位、以宗亲思想为指导的社会观蔚然成风。尊崇爱老爱幼、长幼有序的家族治理结构,形成互相帮助、相互扶持的伦理道德体系,最直接体现这一点的是亲属之间扶养义务的存在。恩格斯认为: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呼,并不是单纯的荣誉称号,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地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的总和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1]由于家庭内部分工的不同、年龄、身体状况的差异,势必导致家庭中存在相对弱势的群体,基于亲情关怀和人权保障,家庭港湾为其带去的温暖和亲属之间物质和精神上的照料是其受保障的主要来源,也是一个家庭凝聚力和团结度的集中体现。
一、扶养义务之现实依据
扶养一词的范围可从广泛化和特定化两个层面来理解,在我国理论上与实践过程中,从广泛化的角度分析,扶养指的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亲属,如“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近亲属” 之间具有在物质上提供帮助、在精神上提供支持以及在生活中提供保障的相对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存在三种扶养形态,即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