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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批判
——以“刑事诉讼目的”概念界定为切入点

2021-03-25高勇

大连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惩罚理论

高 勇

(宜春学院 政法学院,江西 宜春 336000)

国内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最早由李心鉴和宋英辉两位教授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其理论来源主要有美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即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即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1]。在该理论提出前,国内学者一致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罚或控制犯罪,而该理论则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或直接目的是惩罚(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将保障人权上升为刑事诉讼目的,突破了惩罚或控制犯罪的单一目的观,是“刑事诉讼观念上的重大进步”[2]。该理论提出后在国内刑事诉讼领域产生巨大影响,并成为国内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之通说。

尽管如此,“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自身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中首要的是其在“刑事诉讼目的”的界定上出现失误①国内学者之前对“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的考察和批判,基本上都集中在该论的结论本身。至于该论对“刑事诉讼目的”之界定及其在界定上的问题,则一直无人关注和提及。。“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核心概念,研究者对它的界定是其对自己研究对象的确定,是其进行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的前提和起点。对“刑事诉讼目的”进行准确的界定,是构建科学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首要条件。“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持有者在“刑事诉讼目的”的界定上出现失误,意味着其难以为自己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提供科学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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