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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梅》中女性身份关系与行为分析

2021-03-25秦泊良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秦泊良

(兰州大学 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甘肃 兰州 730000)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家庭的女性关系并非是单独的由女性群体自身所构成,而是受夫权社会的影响,围绕男性户主形成的一套以夫妻关系为核心,夫妾关系、妻妾关系为辅的家庭女性关系体系。早在殷商时期,中国已形成了嫡庶有别、妻妾有序的完整的家庭婚姻模式[1]。若进一步延展,包括妾以下地位更低的婢女、仆妇,甚至外宅的娼妓,某种程度上皆可纳入一个更广阔的家庭女性关系体系之中。因此,在古代中国家庭中的女性并非如现代社会只是一个家庭成员,而是一个围绕丈夫,身份有序、地位有别的层级体系。这非常类似法国人类学家杜蒙所提出的“社会阶序”理论。杜蒙在其《阶序人:卡斯特体系及其衍生现象》一书中对卡斯特体系进行分析,指出卡斯特普遍存在的“阶序性”,他认为:“整体乃是建立于这两个对比既是必要性的又是阶序性的并存之上。”[2]“它先给一方权威,然后将它的对立面安置于屈从的位置上。例如,洁比不洁高一等,所以,洁里可以包含洁与不洁。这种关系正是杜蒙所言的‘对立面的含括’关系。”[3]因此,杜蒙所说的“阶序”是一种多维结构,它更强调一社会中不同层级人群的结构性相对,而不是孤立地将某一层级剥离出来与另一个或多个层级进行对比。由是,我们可以在一个整体女性角色的概念下讨论其中各个“阶序”中的女性关系以及基于此之封建家庭中夫“妻”间的阶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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