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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短信息和商业性电话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1-03-25徐天云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用户

徐天云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 问题的提出

垃圾短信和骚然电话一直是工信部的治理重点。自网络消费时代来临之后,垃圾短信与骚扰电话愈演愈烈,严重侵扰了个人的生活安宁。加之大数据技术应用与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进一步助长了商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与拨打商业性电话的行为。商业性短信息和商业性电话与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并不等同。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或电话。商业性短信息与商业性电话的本质其实是经营者的广告营销行为。目前针对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尚未有法律上的定义。本文将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界定为用户拒绝接收或者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或者拨打的用户不愿意收到的短信或电话。换言之,商业性短信息与商业性电话的存在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也存在潜在违法性,其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垃圾短信与骚扰电话。商业性短信息与商业性电话让人不堪其扰的原因主要在于两点:其一,目前我国针对商业性短信息与商业性电话的立法规范相对稀少零散,且效力层级较低;其二,我国缺少有效的规制手段。

二 商业性短信息与商业性电话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

第一,经营者过度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和拨打商业性电话可能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尤其是生活安宁权益。经营者过度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势必会造成消费者生活安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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