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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的认识和实践
——基于社工视角

2021-03-25冷园园乔东平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困境报告主体

冷园园,乔东平

(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北京 100875)

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同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也规定,“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这两个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提出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接受报告的主体、报告范围、未报告的追责四个方面。据此,地方性政策纷纷出台,2016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北京市《意见》)对“强制报告”的规定与国务院文件上述四个方面相同,不同的是统称为“儿童”,要向公安机关强制报告的是“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强制报告对象已经从最初的留守儿童扩展到所有面临监护困境、遭受或疑似遭受伤害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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