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序格局下农地纠纷村民自解的理性违背与法治化思考
2021-03-25王瑞祺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王瑞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 农地纠纷自解的一般思路
农地纠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普通农村居民之间因农地发生的纠纷,二是村民与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纠纷。由于村民间的纠纷实质上就是私人间的普通民事纠纷,且在纠纷解决方式上的研究已经相对成熟,故本文所研究的农地纠纷,主要指村民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纠纷。
差序格局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提出的概念,现已被理解为描述中国乡土社会中“人际关系”“人家关系”“人社关系”“人国关系”的经典论述。差序格局被认为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规则,而且是中国人的一般行动规则”[1],其以同心圆格局表现中国人道德内在的一惯性及等差性[2]。差序格局概念提出以后,与社会学有关的各个学科,开始以其作为中国乡土社会的一般样态并展开本学科的理论研究。在法学、政治学领域,差序格局的概念开始与基层治理,尤其是农村社会治理联系起来,不少研究都倾向于从差序格局的社会组织形态入手,提出治理模式。基于基层群众自治的宪法原理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导向性趋势,在涉农纠纷(其中也包括农地纠纷)的诸多论述中,差序格局成为纠纷自解、矛盾内化等观点在社会结构方面的论据。大量研究将差序格局中的“私”放大,强调农村社会中“私”的重要性,突出亲族、血缘、宗法对整个村域纠纷解决的重要作用,并以此来减弱“公”对纠纷解决的介入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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