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倍比罚金制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2021-03-23张惠芳刘祎妮张篮芝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设置
张惠芳,刘祎妮,张篮芝
(1.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2.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湖南 长沙 410018)
一、问题的提出
倍比罚金制是我国罚金刑立法方式之一。近年来,倍比罚金制的刑事立法趋势逐渐缩小,无限额罚金制①无限额罚金制是指刑法未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确定的罚金刑。的立法趋势不断扩大,原本1997年《刑法》与单行刑法中共有28个罪名采用倍比罚金制,但是几经刑法修正案的修改,最后仅剩下22个罪名。即便如此,也并不能因为立法者将倍比罚金制逐步缩小就否定其价值,当面对立法者的疏漏,不能不假思索的使用“存在即合理”的思维断然认为任何一项立法都具有合理性[1]。虽然无限额罚金具有操作灵便性以及不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优势,但其成败均在于“无限额”,鉴于对罪刑法定、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以及刑罚正当性等原则的考虑,相较于无限额罚金制而言,以数额为参考系并明确规定倍比的倍比罚金制更适合作为罚金处罚的方式,然而我国当前倍比罚金制立法也存在着诸多困境。首先,倍比罚金制的立法技术并不成熟,因此造成倍比罚金立法范围较窄,从而加剧了立法中对倍比罚金制的缩减。其次,不精细的立法技术也导致倍比罚金制的参考系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最后,在立法上,无论是设置不合理的倍比幅度,还是缺乏与“行政罚款”的衔接性,均与刑法谦抑性原则违背,从而产生变相加重刑罚的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