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规则之解释与适用
2021-03-23陈爱柠
成功营销 2021年11期
作者简介:陈爱柠,(1993.3-),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汉族,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在读,从事民商事制度研究。
摘要:本文在《民法典》第406条允许抵押物转让的背景下,通过梳理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对《民法典》第406条的解释,得出允许抵押物转让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并且应通过解释规则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转让规则;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物的转让
1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演变
1.1 《民法典》颁布前
《民法通则意见》第115条的规定,抵押人非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转让的情况或未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存在抵押的事实的,转让行为无效。《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取消了以往立法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实现了我国担保物权立法关于担保物处分的传统复归,规定了抵押物取得人的涤除权以平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物权法》第191条又作出不一样的规定,《物权法》关于抵押物处分的规定重拾《民法通则意见》的立场,承继《担保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赋予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享有提前清偿请求权,吸收《担保法解释》的67条的关于受让人代位清偿的内容,并将受让人代位清偿直接与抵押物转让行为挂钩。
1.2 《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仅需通知抵押人即可,无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但抵押权不受影响,即赋予了抵押权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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