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舞蹈史与民族舞蹈学研究的联通共洽(上)
2021-03-19于平
民族艺术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研究
于 平
古代舞蹈史与民族舞蹈学的研究,在既往中国舞蹈研究者的心目中是界限清楚的。简言之,民族舞蹈学的研究对象通常是那些活态的、自然传承的、作为活动而非作品的舞蹈。在这里,是否“活态”是它与古代舞蹈史研究对象的根本区别。与之相关,它与现当代舞蹈史研究对象的区别是它是“非作品”的“活动”,是“自然传承”而非由舞蹈艺术家“自觉创作”的。事实上,中国古代舞蹈史研究的对象,就总体状态而言也是“非作品”的——它们不是现代意义上由舞蹈艺术家心志表现的“自觉创作”。在这一点上,古代舞蹈史与民族舞蹈学的研究有共通之处。只是由于基本上不染指“活态”,所以既往古代舞蹈史的研究强调文献、文物互证的“二重证据法”;其中“文献”的研究,特别是经籍、正史及其相关注疏的研究成为研究对象的主要构成。提出“古代舞蹈史与民族舞蹈学研究的联通共洽”,是因为注意到这样几个状况:其一,我们古代舞蹈史的著述者,真正有学术价值的论文研究并不多见;而那些真正有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更像是民族舞蹈学深度的历史研究。其二,有不少具有相当学术价值的古代舞蹈史研究论文,因其近似历史的民族舞蹈学研究而难以被吸收到古代舞蹈史的著述中;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古代舞蹈史的体例(包括通史和断代史)是一个“削足适履”而非“量体裁衣”的架构。比较一下任半塘先生所著《唐声诗》《唐戏弄》和《中国舞蹈史》的唐代部分就能明白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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