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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笞杖刑制“七作尾数”之成因考辨

2021-03-18谭天枢

唐山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谭天枢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50)

元代笞杖刑制有以“七作尾数”的特点,其产生的原因备受关注与争议。当前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说法:第一,明中叶以降,叶子奇提出了“饶三下说”的解释,并逐渐成为主流观点,影响颇深;第二,少数学者提出了“杖十七说”。这两种学说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尚待分析和考辨。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更为可靠的史实依据或是相对稳妥的结论?这正是本文加以分析和考证的重点与核心。

一、蒙元法律中关于笞杖刑制“七作尾数”的规定流变

大蒙古国建立之初,法律形式主要以蒙古部族传统的札撒为主,蒙语“札撒”为法律、条例之意,取材于长期的历史与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各种习惯和准则——约孙,具体表现为部落首领发布的各条旨令。成吉思汗时期,札撒的内容被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并在窝阔台元年(1229)正式汇集颁行,名为《大札撒》,现已佚失,具体内容散见于典籍之中。《蒙古秘史》记载了成吉思汗于虎儿年(1206)关于护卫军制度的一道旨令:

值日班的散班,分为四班,委派班长如下:不合管理一班护卫,阿勒赤歹管理一班护卫,朵歹扯儿必管理一班护卫,朵豁勒忽扯儿必管理一班散班。委派这四班护卫长的令旨宣布了。各班长令所属护卫值班,三夜一换。护卫人等误班,鞭误班人三条子。再犯鞭七条子。又该人无病及未得所属官长允许第三次误班,鞭三十七条子,这是他已经不愿为我们出力,当流放远方![1]193

该旨令中出现的“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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