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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2021-03-17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2期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

1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概述

一般来说,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所要负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要超过其造成的被侵权人实际损失数额,在侵权人填平被侵权人损失的基础上提高赔偿数额,以表明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惩罚的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不同,惩罚性赔偿主要由赔偿和惩罚两部分构成。该制度主要是对故意的、恶意的不法行为和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的行为实施惩罚,从而达到预防和遏制此类不法行为再次发生的效果。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起初的立法和实务并未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就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而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2013年8月30日,我国《商标法》获得通过,该法第63条第1款从立法上首次明确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①。依据该条规定,在行为人恶意侵害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此后,2019年再次修正的《商标法》将本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调整为“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实践,以及审判实务中的裁判案例为我国《民法典》确立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提供了有益的、可复制的经验②。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存在着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这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利于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不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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